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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轩超峰与尤惠敏、王允章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超峰,尤惠敏,王允章,罗士林,贡文才,雷建国,雷冬侠,曹玉根,马亮,马永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898号原告:轩超峰,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永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610980435。被告:尤惠敏,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允章,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罗士林,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贡文才,男,193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雷建国,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雷冬侠,女,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曹玉根,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第三人:马亮,男,1974年1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第三人:马永利,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轩超峰诉被告尤惠敏、王允章、罗士林、贡文才、雷建国、雷冬侠、第三人曹玉根、马亮、马永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轩超峰自愿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轩超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轩超峰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