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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玉虎与承德市华佗龙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虎,承德市华佗龙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承��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1045号申请人张玉虎,男,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秋狝南路**号。被申请人承德市华佗龙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桥区世纪城二期15幢105、205商业。法定代表人孙海侠,职务经理。张玉虎申请承德市华佗龙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承双人劳仲案字[2016]第21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佟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