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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博申请执行郭世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博,郭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6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博,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郭世波,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王博申请执行郭世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内0602执66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世波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世波在鄂尔多斯银行��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