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钟秀清申请执行四川程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秀清,四川程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钟秀清,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四川程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钟秀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程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江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都劳人仲委裁(2016)3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钟秀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2016)川0181执149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6)川0181执1362号案件为同一被执行人,为了案件的顺利执行,现将两案件合并统一执行,并入(2016)川0181执1362号案件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6)川0181执1499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1362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川0181执14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