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3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朱庆伟与高宏伟、张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伟,高宏伟,张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03民初2143号原告朱庆伟,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宏伟,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丽英,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朱庆伟与被告高宏伟、张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庆伟、被告高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丽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高宏伟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被告高宏伟以开煤矿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2014年12月6日被告高宏伟偿还原告5万元,同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35万元借据一张。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讼来院。被告高宏伟辩称,认可借款事实。被告张丽英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年2月26日登记离婚。被告高宏伟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为被告高宏伟提供借款,被告高宏伟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之后,被告高宏伟偿还原告5万元。2014年12月6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35万元借据一张。本院认为,被告高宏伟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款履行了出借义务,嗣后,被告高宏伟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二被告于2014年12月6日为原告出具35万元借据,故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从庭审原、被告陈述借款经过可见,在原告要求下,被告高宏伟为保障顺利还款,二被告共同在场为原告出具借据。二被告虽已离婚,但该出具借据行为应视为被告张丽英认可该债务,故不影响二被告共同对该笔债务承担还款的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宏伟、张丽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朱庆伟借款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高宏伟、张丽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隋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宏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