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7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骆昌盛与深圳市麦格普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昌盛,深圳市麦格普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7521号原告骆昌盛,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沭阳县陇集中心小学家属区**号,身份证号码3213221977********。被告深圳市麦格普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2007号未来城A405,组织机构代码07039409-2。法定代表人王禹。原告骆昌盛与被告深圳市麦格普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骆昌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昌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骆昌盛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惠娟(兼)书记员 莫 莹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