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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沁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津鸿与张守文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津鸿,张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沁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李津鸿,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守文,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2015)沁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守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守文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xxxx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