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楚雪锋楚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雪锋楚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71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楚雪锋楚某甲,男,1977年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山市××金城银丰机械门市部员工,户籍所在地湘潭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被羁押,同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雪锋楚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楚雪锋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楚雪锋楚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桂J×××××号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小榄镇××阳光美加三期后门处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接报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楚雪锋楚某甲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2.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楚雪锋楚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血液样本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查询资料、证人熊某2的证言、被告人楚雪锋楚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楚雪锋楚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楚雪锋楚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楚雪锋楚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楚雪锋楚某甲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楚雪锋楚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巫斯霞李师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