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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与被告四川航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市双流白云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国土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四川航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双流白云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国土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成都市武侯祠。法定代表人刘疆,主任。委托代理人朱留华,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航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王凤朝。委托代理人马若洁、洪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市双流白云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江元彬。委托代理人邓一,男,汉族,1982年10月11日,四川省双流县,系公司员工。第三人四川省国土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菊乐路。法定代表人荊晓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与被告四川航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市双流白云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国土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雷田怡人民陪审员  郑 军人民陪审员  吴茂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颜钰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