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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85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武汉市金晓阳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金晓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852号之七武汉市硚口区卡尔特汽车用品经营部,住所地硚口区常码头785号8-20、21、21、22.经营者曾泽民,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晓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北垸特一号7号库701-705室。法定代表人柴梅莲,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4民初2409号判决,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晓阳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晓阳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