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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行审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陶暘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陶暘,傅湘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审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士余,主任。委托代理人佘昱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陶暘,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傅湘南,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陶暘针对[2016]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起诉予以立案,目前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证监会作出的[2016]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故对其申请,应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16]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孙 茜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温晓娟-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