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4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刘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刘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3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梁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慧,女,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杰,女,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杰,男,1978年12月20日生,户籍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告刘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丽莉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柳 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