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廖锦川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锦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1120号被执行人廖锦川,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作出的(2014)宿城刑初字第016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房屋,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宿城刑初字第016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刘金星代理审判员 王建海代理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