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1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庄严、王世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严,王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严,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晋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王世强,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庄严与王世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