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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财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胡克中与卢南,重庆市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克中,杨德明,重庆市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497号申请人胡克中,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杨德明,男,汉族,1957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重庆市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5号14-3。法定代表人:杨德明。申请人胡克中与被申请人杨德明、重庆市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10000000元),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杨德明、重庆市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卢南名下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胡克中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市双桥区X路X号附X号X房屋(109房地证2012字第002**号),担保人江智芬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市双桥区X大道X号附X号X层房屋(109房地证2011字第049**号)、位于重庆市双桥区X路X号附X号X层房屋(109房地证2012字第002**号)、位于重庆市双桥区X大道X号附X层房屋(109房地证2011字第049**号)、位于重庆市双桥区X大道X号附X号X层房屋(109房地证2011字第049**号)为本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杨德明、重庆市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胡克中名下位于重庆市双桥区X路X号附X号X房屋(109房地证2012字第002**号);三、查封担保人江智芬名下位于重庆市双桥区X大道26号附X号X层房屋(109房地证2011字第049**号)、位于重庆市双桥区X路X号附X号X层房屋(109房地证2012字第002**号)、位于重庆市双桥区X大道X号附X号X层房屋(109房地证2011字第049**号)、位于重庆市双桥区车X大道26号附X号(西湖俪都)2层房屋(109房地证2011字第04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