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6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任宝平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旺家福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宝平,西安市碑林区旺家福超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163号原告:任宝平,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旺家福超市。经营者:叶海波,男,1994年6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宝平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旺家福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宝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宝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宝平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