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刘荣诉王永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王永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907号原告:刘荣,男,1950年3月13日出生。被告:王永权,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诉被告王永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荣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荣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荣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育龙人民陪审员 刘显光人民陪审员 黄希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