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6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吕某某、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某,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戴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吕某某、戴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此后其未予履行。2016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16)鄂0116执恢152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吕某某、戴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某某、戴某某暂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及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本案可以执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