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1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朱积兰与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积兰,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1127号原告朱积兰,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扶绥县渠黎镇渠黎华侨林场渠新分场*号,住所地扶绥县。被告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松江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积兰与被告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朱积兰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朱积兰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积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朱积兰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积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万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玉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