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6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铸与重庆路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铸,重庆路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6848号原告:刘铸,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德忠,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路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3号5幢28-14号。法定代表人:李璐,职务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铸与被告重庆路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讼争工程地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院对本��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讼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歆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