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397号原告:高某,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秀钦,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陈某,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长 王旭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