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2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揭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揭阳市润峰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美达进出口有限公司,鄞健峰,谢丹儿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润峰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法定代表人鄞健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高美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朱志华。原审被告:鄞健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安县。原审被告:谢丹儿,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案由:运输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3民初12797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揭阳市润峰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于《还款计划》中选择了争议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原审原告作为收款人未在该还款计划中盖章确认,但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原审原告认可了原审被告揭阳市润峰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对于争议管辖法院的选择,即双方对于管辖法院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的约定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明源(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