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5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林晓钦、林正茂与卓龙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钦,林正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5执180号移送部门: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林晓钦,女,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林正茂,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林晓钦、林正茂与卓龙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已将该案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智 斌执行员 ���贤水执行员 陈 政 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惠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