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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光棋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棋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2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光棋,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阳县。2006年12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2008年11月19日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5月8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3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09年8月7日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月18日被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决定社区康复戒毒三年;2013年3月27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2月18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八日,同年2月24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逮捕。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未检刑诉[2016]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光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光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0日凌晨0时50分许,潘克靖(另案处理)在苍南县西岸酒吧内因琐事与岳某1、岳某2发生争吵。潘克靖伙同被告人郑光棋与谢忠义、叶其桥(均另案处里)等人持酒瓶等工具随意殴打岳某1、岳某2,致使岳某1、岳某2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岳某1伤致右耳廓创疤累计长度9.3CM,右顶部创疤长2.0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岳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叶其桥、郑忠义的供述,被害人岳某2、岳某1的陈述,证人苏某、王某、陈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康复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光棋无视国法,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光棋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光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光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八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明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庆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