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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世清与李问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清,李问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2民初1039号原告:李世清,个体经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涛,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李问桥,务工。原告李世清与被告李问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问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世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7日李问桥向我借款现金10000元并约定同年9月17日还款。2015年10月24日李问桥向我借款现金3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李问桥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问桥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李世清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了审核,本院认定如下:李世清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7日李问桥向李世清借现金1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9月17日。2015年10月24日李问桥再次向李世清借现金30000元。后经李世清多次催要,李问桥一直未还款。李世清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李问桥向李世清借款并出具借条,李世清按约定向李问桥给付了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李问桥应按约定时间偿还第一笔借款10000元。第二笔借款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李世清可以催告李问桥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对李世清主张李问桥还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问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世清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问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猛人民陪审员  侯年高人民陪审员  黎朝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甜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