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宋庆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宋庆利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302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董国升,经理。被告:宋庆利,男,1963年1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被告宋庆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毅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修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