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1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1民初4185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以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但2006年原告怀孕后胎儿夭折,之后未孕,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与被告离婚。被告高某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9月13日,原告杜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高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多次调解未果。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认定,其有关证明材料均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登记结婚多年,双方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建立了较稳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双方需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原告杜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以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