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106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2号锦华苑小区楼物业部。法定代表人:徐淑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慧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炳亮,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巍。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艳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