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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迟秀林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382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迟秀林,男,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迟秀林责令退赔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船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人迟秀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迟秀林退赔被害人王慧宁人民币13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到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立案庭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闫 伟审判员  张亚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