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9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厦门鼎鑫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通裕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鼎鑫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通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939号原告:厦门鼎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9L单元之一。法定代表人:柯莹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霞、林健,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通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景路60号三楼C区45单元。法定代表人许永裕。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鼎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通裕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鼎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鼎鑫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鼎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伟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