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罗红与张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罗红,张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2民初2542号原告:李罗红。被告:张罗。原告李罗红诉被告张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罗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罗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逾期利息2000元(2015年4月19日止2016年8月18日共计16个月,16个月×25000元×年利率6%÷12月=2000元),2016年8月18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仍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农历2月30日(即公历2015年4月18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上述借款,且未偿还分文本金。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被告张罗未予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份欠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9月2日,被告张罗向原告李罗红借款25000元并出具欠条,双方约定该笔借款应于2015年农历2月30日即公历2015年4月18日偿还,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而成诉。本院认为,被告张罗向原告李罗红借款25000元并出具条据,原告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双方已经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当于借款到期后按时偿还;逾期未还的,还应当承担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双方虽未就借款利率进行约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有权主张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2015年4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损失。综上所述,原告李罗红要求被告张罗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罗红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8月18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00元,2016年8月19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仍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0元,由被告张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殷兵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