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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金诉被告杨俊、许学玲债务转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金,杨俊,许学玲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4477号原告:王国金,男,1955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杨俊,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许学玲,女,1969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原告王国金诉被告杨俊、许学玲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国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俊、许学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案外人陈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杨俊与陈某某也是朋友关系。2014年10月27日,陈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遂向原告借款50万元,出具了借条,承诺每年支付利息6万元。款借出后,陈某某向原告支付利息5万元。2015年9月20日,××逝。原告遂向陈某某妻子索要借款,其妻称借款实际由被告杨俊使用,对此被告杨俊予以认可,并在借条背面书面承诺于2015年10月底归还30万元,余款于2016年4月底还清。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杨俊还款,被告杨俊先后出具过两份还款计划,但均未能按时还款。原告认为原告与陈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实际由被告杨俊使用,被告杨俊承诺还款,该笔债务已经转移给被告杨俊。被告杨俊与许学玲系夫妻关系,借款系用于二被告的家庭共同生活,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杨俊、许学玲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借条、还款计划,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本院调取的二被告婚姻档案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案外人陈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杨俊与陈某某也是朋友关系。被告杨俊与许学玲系夫妻关系,于1995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7日,案外人陈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出具了借条,言明:借到原告现金50万元,每年利息6万元。2015年9月2日,被告杨俊在前述借条背面注明:“此借款于10月底先还30万,余款于2016年4月底结清。”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杨俊索要借款,被告杨俊先后出具两份还款计划,最后一份还款计划承诺于2016年4月30日支付2万元利息,本金和其余利息于2016年6月8日还清。因被告杨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的约定。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原告与陈某某之间的借贷事实,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杨俊在借条背面书面承诺承担该笔借款的还款义务,随后又出具还款计划,这表明原告与被告杨俊达成了债务转移的合意,被告杨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借条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计算利息时已主动扣除一年利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俊与许学玲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或原告与被告杨俊明确约定涉案债务属于被告杨俊的个人债务,因此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俊、许学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国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杨俊、许学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审判员  屠本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