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9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永青与哈斯达来、娜仁花、金河、宝音德力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青,哈斯达来,娜仁花,宝音德力格尔,金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9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永青,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哈斯达来,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娜仁花,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宝音德力格尔,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金河,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中。本院在执行张永青与哈斯达来、娜仁花、宝音德力格尔、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哈斯达来、娜仁花、宝音德力格尔、金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金河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29760050600857670账户内存款49000元至巴林右旗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名称: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4500301220000000068233,开户名: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巴彦乌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舰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