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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承壮与荣成市俚岛镇泊西崖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壮,荣成市俚岛镇泊西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885号原告:李承壮,居民。委托代理人:唐跃峰,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朴志敏,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俚岛镇泊西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泊西崖村。法定代表人:李永亭,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科,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承壮与被告荣成市俚岛镇泊西崖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承壮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承壮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承壮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李承壮负担。审判员  徐珊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