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特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凤兰与张爱华确认人民调解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凤兰,张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特166号申请人:李凤兰,女,1950年9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张爱华,女,1974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凤兰、张爱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凤兰、张爱华因其他纠纷于2016年8月20日经濉溪县百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凤兰、张爱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民事责任。二、李凤兰、张爱华双方伤情由各自治疗,所产生的医药费用由自己承担,互不承担对方任何责任三、双方不再以此事挑起事端,谁挑起谁负责。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