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4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重庆融科光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仁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科光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仁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343号原告:重庆融科光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8号附5号7-1,组织机构代码79074767-7。法定代表人:赵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翼、李希禹,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仁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8号负1-1至负1-3,组织机构代码67101346-X。法定代表人:许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屈楚樵、黄雪莲,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融科光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仁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融科光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科光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重庆融科光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