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风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赵焰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风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892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风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惠安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8820479-6。被执行人赵焰平,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风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焰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风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依据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焰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风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案件款1782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7元,合计17989元。由于被执行人赵焰平暂无其它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17822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