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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官应亮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应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刑初54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官应亮,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北碚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2月9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徒刑五年,2009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6)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应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传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应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官应亮经电话联系后,来到重庆市北碚区X小区X号公寓1楼电梯口巷道,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王某某,官应亮收取王某某毒资人民币200元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王某某处查获其向官应亮购买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6克)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净重0.2克),从官应亮处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净重0.2克),从案发现场地面查获官应亮身上掉落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净重1.8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7小包(净重2.0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从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官应亮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给他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应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对指控其贩卖0.6克冰毒、0.2克麻古及从其手中查获0.2克麻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从现场地面铁盒内查获的1.8克麻古、2.0克冰毒不应计入贩毒数量,铁盒不是从其身上掉落的,铁盒内的毒品与其没有关系。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官应亮经电话联系后,来到重庆市北碚区城南X小区X号公寓1楼电梯口巷道,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王某某,官应亮收取王某某毒资人民币200元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王某某上衣左边口袋处查获其向官应亮购买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6克)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净重0.2克),从官应亮手上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净重0.2克)。从案发现场地面��应亮倒地的头部左侧查获一蓝色铁盒,内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净重1.8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7小包(净重2.0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从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还查明:蓝色铁盒上未提取到任何有价值的物证。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官应亮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通话记录,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渝公禁(毒检)[2016]42520号物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清点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重、检材提取、封存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抓获视频,毒品、毒资、手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官应亮明知冰毒和麻古是毒品,故意非法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冰毒0.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片剂的麻古0.2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查处官应亮贩卖毒品过程中,当场从其手上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片剂的麻古0.2克,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从现场地面查获的铁盒系从被告人官应亮身上掉落的意见,首先,抓获现场的同步录音录像仅显示,官应亮被抓获时因出现反抗,被民警紧紧围住,民警在官应亮倒地的头部左侧发现一蓝色铁盒,并未显示该蓝色铁盒是从官应亮身上掉落,亦未显示买毒人王某某所处位置。其次,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共有两份询问笔录,一份是2016年6月13日21时02分,一份是2016年7月25日15时21分。从时间上看,两份询问笔录制作时间间隔近一个半月;从内容上看���第一份笔录里,王某某已陈述抓获现场人多,其并未看清民警搜查过程,亦未陈述蓝色铁盒掉落的细节,第二份询问笔录的录音录像显示,王某某陈述铁盒好像是从官应亮裤兜里掉落,铁盒好像是金色或蓝色。王某某陈述其所在位置无相关视频予以佐证,其对铁盒掉落方式及铁盒颜色的陈述在案发一个半月后,语气不肯定,且与公安机关载明的铁盒系官应亮从手中扔出的搜查笔录矛盾。再次,出庭的民警郭志刚证实,抓获当天民警并未提前对案发现场进行清场和录音录像,其没有看清楚蓝色铁盒从何处来。由于民警在抓获前未事先进行清场,无法排除该铁盒系他人遗留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在仅有王某某供述该蓝色铁盒系从官应亮裤兜掉落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之间不具有内在联系,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无法共同指向该蓝色��盒系从官应亮裤兜掉落这一待证事实。公诉机关该部分指控事实存疑,本院不予支持。故蓝色铁盒里的冰毒2.0克、麻古1.8克不应计入官应亮贩卖毒品的数量中。被告人官应亮非法贩卖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1克,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官应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官应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执行期限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冰毒2.6克、毒品麻古2.2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邓海燕人民陪审员  何建强人民陪审员  张灿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金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