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吴兵兵与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兵兵,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2616号原告吴兵兵。委托代理人易利娟,天津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兵兵诉被告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鑫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