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16民初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高明与杨正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杨正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16民初719号之一原告:高明,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霖,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正果,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高明与被告杨正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杨正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间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高明主张被告杨正果向其偿还借款。被告杨正果的户籍所在地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高明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虽提交有租房协议,但未提交房屋出租方的身份信息、房屋信息及其向房屋出租方实际交付房租的证明,且其提交的证明中未载明其在上街区实际居住年限,故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上街区,综上本案应移送至被告杨正果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时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