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刑终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温娟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娟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刑终34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娟娟,女,1992年7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暂住东山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娟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闽0626刑初8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温娟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温娟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娟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温娟娟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温娟娟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娟娟撤回上诉。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6刑初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德渊代理审判员 李赏识代理审判员 林志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少玲附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