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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365号原告:刘某,男。被告:张某,女。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