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365号原告:刘某,男。被告:张某,女。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