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5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梁日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日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5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日辉,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上林县。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1999年12月30日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12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上检公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日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覃俍颖,被告人梁日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被告人梁日辉与三个玉林人共谋开设游戏机室。后由梁日辉找到黄某(另案处理),商定将游戏机放置在上林县××镇××村××庄××号黄某家中,由黄某负责管理并每月固定给黄人民币100元,若盈利黄还可以每日额外分成人民币20至50元。之后,梁日辉等人将“六合彩”游戏机5台和“捕鱼”游戏机1台(八座)搬入黄某家开始经营。2016年5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上述地点,当场抓获参赌人员6名,查获赌资50元和“六合彩”游戏机5台、“捕鱼”游戏机1台(八座)。经鉴定,上述“六合彩”主板5块和“捕鱼”主机均具有投币上分和退币退分功能,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日辉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日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梁日辉欲开设游戏机室供他人赌博,便找到黄某(另案处理),商定将游戏机放置在上林县××镇××村××庄××号黄某家中,并由黄某负责为参赌人员上机、下机和兑换现金等日常管理,梁日辉负责其他业务管理及账目结算等工作。之后,梁日辉将五台“六合彩”游戏机和一台“捕鱼”游戏机(共八个座位,可同时供八个人独立进行赌博)搬入黄某家开始经营。2016年5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到上述地点查处,当场抓获黄某及5名参赌人员,查获赌资50元和“六合彩”游戏机五台、“捕鱼”游戏机一台(八座)。经鉴定,从上述“六合彩”游戏机提取的主板5块和从“捕鱼机”提取的主机1台全部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另查明,案发后梁日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事实。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提取物证登记表、上林县公安局上公行罚决字(2016)01121-01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市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2012)狱释字第186号释放证明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黄某、蓝某1、蓝某2、李某、蓝某3、卢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日辉的供述,南宁市公安局南公(治)电鉴意字(2016)31号电子游戏机鉴定意见书,现场方位图,检查、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日辉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日辉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日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日辉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日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陆孟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承朗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app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