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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赛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宁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三原色印务中心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呼和浩特市三原色印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赛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李宁,男。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三原色印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宋大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代理审判员 : 云 峰审 判 员 : 荣 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