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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1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何某诉乔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初775号原告何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2日。被告乔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3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惠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鸣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