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1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何某诉乔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初775号原告何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2日。被告乔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3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惠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鸣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