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02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卢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伟超卢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刑初267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伟超卢某某,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北部工业园区万树香堤小区*栋1皇岛单元***号(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6)210号起诉��指控被告人卢伟超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玉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卢伟超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晚0时40分许,被告人卢伟超卢某某醉酒后驾驶冀C×××××号小型汽车在秦皇岛火车站东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卢伟超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卢伟超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酒精检验报告书及相关书证。请求对被告人卢伟超卢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卢伟超卢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6日晚0时40分许,被告人卢伟超卢某某醉酒后驾驶冀C×××××号小型汽车在秦皇岛火车站东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卢伟超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卢伟超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卢伟超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验报告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相关书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伟超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卢伟超卢某某系初犯、偶犯及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故对被告人卢伟超卢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伟超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玉红人民陪审员  邵福英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