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马康润与威海国奥珠宝城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区支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康润,威海国奥珠宝城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区支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626号原告:马康润。法定代理人:马杰。法定代理人:李光风。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薪淇,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国奥珠宝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世昌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4944941779。法定代表人:刘思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志,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区支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火炬路175号。主要负责人:苏波,经理。原告马康润与被告威海国奥珠宝城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区支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马康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康润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丽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