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7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卢苇海诉被告陈兴錩、陈跃、陈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苇海,陈兴錩,陈跃,陈琳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7266号原告:卢苇海,住上海市。本次诉讼代理人:卢建平(系卢苇海之父),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钟,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錩,户籍在上海市。被告:陈跃,户籍在上海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雯,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琳,户籍在上海市。原告卢苇海诉被告陈兴錩、陈跃、陈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卢苇海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苇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苇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卢苇海承担。审 判 长 高静兰人民陪审员 薛为安人民陪审员 曹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