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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春满贸易有限公司与倍护(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春满贸易有限公司,倍护(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1民初739号原告佛山市春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满贸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荔东路七巷3号。组织机构代码:32507297-7。法定代表人汤建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敏捷,江西博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倍护(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护公司),住所地南城县河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1000520004912。法定代表人张德瑞,该公司经理。原告春满贸易公司与被告倍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春满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建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柳敏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倍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倍护公司于2014年年底向原告春满贸易公司购买半成品材料,原告于2015年1月17日向被告发货。双方于2015年4月9日进行了核对账单,被告应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23760元(以下币种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已支付货款180000元,尚欠143760元。核对账单后,被告于2015年12月10日再行支付4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余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货款95760元。被告倍护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被告倍护公司向原告春满贸易公司购买半成品材料,原告于2015年1月17日向被告发货。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9日对往来账单进行了核对,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共计323760元,被告于2015年1月31日支付货款180000元,尚欠货款143760元。原、被告双方均在对账函上盖章予以确认。核对账单后,被告于2015年12月10日再行支付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剩余货款。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对账函,原告的陈述等证据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倍护公司拖欠原告春满贸易公司货款属实,但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95760元,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当庭的陈述,本院审查后,认定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937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倍护(中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春满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37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江 庆审判员 钟绍华审判员 崔国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