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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1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星穗电气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江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伟泉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星穗电气有限公司,广州市江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伟泉,李昆泉,李灿高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1249号原告:广州星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江夏村。法定代表人:何伟。被告:广州市江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夏村大塘大街70号之五。法定代表人:李伟泉。被告:李伟泉,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李昆泉,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李灿高,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原告广州星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江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伟泉、李昆泉、李灿高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收到本案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星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诉讼处理。审 判 长  梁 洁人民陪审员  刘立平人民陪审员  付银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波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